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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日期:06-03-24 09:34:25 来源: 作者:

 

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发展职业教育对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发展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6〕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召开的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努力完成教育部下达我区的中职扩招任务。
    2006年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目标任务为22万人。为此,我厅决定下达2006年各市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2006年各县(市、区)输送生源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分解、完成我厅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努力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在2005年招生数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200人、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100人、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增加招生不少于50人的目标。其中,获得2006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建设的县级职教中心项目县招生不少于1000人,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学校扩招500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校扩招200人。
    二、加强领导,履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自治区教育厅成立由余益中厅长任组长、郑作广副厅长为副组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2006年自治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是:
    1.制定全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全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
    2.制订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任务、招生政策及措施,负责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各市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备案工作。
    3.指导全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宣传、信息服务工作,对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开展检查、评比和表彰。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均要相应成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管理所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助、管理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在属地组织生源工作,并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 在我厅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门机构,明确招生责任主体、制订奖惩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为职业学校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职业学校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应届初中毕业生“一考多分流”的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机制,分期分批引导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向普通高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分流。
    3.加强对初中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未升入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要把初中学校引导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的升学率作为市级招生工作奖励的依据;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向市内外职业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遏制有偿招生等腐败行为。
    三、强化管理,落实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凡经我厅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城市职业学校、县人民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职教中心)、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均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可利用富余教育资源招收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未取得合格等级的农村职业学校(职教中心),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今年暂可保留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三类中职学校”名称统一规范后,原成人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均按原普通中专相应规格、待遇办学。
    (二)各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今年要坚决停止招收普通初中班、普通高中班;要迅速清理、清退目前仍在中等职业学校中举办的普通初中、普通高中班及其他非职业教育办学班并妥善安置,使职业教育资源真正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未经我厅批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向职业学校下达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未经我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将行业、企业所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剥离、解散或并入高等学校。
    鼓励、帮助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租赁、借用、股份制合作办学等方式整合相关资源扩大办学规模;要着重运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购置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要抓紧扩建、改建、新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落实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与东部地区和我区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为职业学校之间合作提供服务、搭建工作平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合作和联系,实行“订单”培养,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要从第三学年起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实训的要求,以此作为转变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办学机制的重要抓手,腾出办学空间扩大招生规模;有关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形式、学制等问题仍按照桂教职成〔2004〕25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大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渠道畅通的优势,组织城市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实行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要组织重点职业学校、合格民办职业学校对资源空置的薄弱农村职业学校进行直接托管,按照学校原隶属关系不变、学校产权性质不变、教职工身份不变的基本原则,由承担任务的托管学校派出人员到被托管学校担任校长,托管学校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以协作、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实现招生、教学、就业等方面的紧密联合。对运作有效的托管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
    (五)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制度。
    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关系到建设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一个深层次关键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与企业合作,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制度,增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能力,积极开展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或低费接受职业教育试点工作,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其就业。有关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工作按照我厅《关于规范我区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05〕59号)要求执行。
    (六)开通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生源渠道。各市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纳入中职招生工作中。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职业学校,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合格的县级职业学校可凭学生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以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包括往届生和高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单独编班,以就业为导向安排教学内容,使其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采取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形式,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七)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备案工作。我厅统一建立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备案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办理各市、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和新生注册入学备案手续;各市、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结束后,要将新生录取名册报我厅备案,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学生正式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为维护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信誉,防止买卖、制造假文凭,从方便毕业生就业的目的出发,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由我厅统一印制和验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一)我厅委托广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统一组织编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指南》,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将《指南》免费发放给各初中学校毕业生阅读;同时,在广西电视台开辟中职招生宣传专栏,组织职业学校在专栏滚动宣传招生信息,以实现全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向初中毕业生无障碍传递。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印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全面采集属地内外职业学校(含区直、市属、民办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以此为主要宣传载体免费向初中应届毕业生发放; 并通过统一组织中职招生宣传大蓬车等活动,帮助市内外职业学校到各初中学校进行有组织的招生宣传活动。
    (三)各职业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说明“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的现实之路,向社会证明职业教育“培训一人,致富一家”的功能作用,有效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品牌和声誉。
     五、严格招生,认真统计
     (一) 各市要组织参加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统一填报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志愿,有序将学生录取到职业学校。杜绝招生过程中截留、扣押学生档案的情况发生;对职业学校新生入学后出现的缺额,应及时安排职业学校进行补录。
     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可自行组织生源、自主招生,实行多次注册入学。
    (二)在各市尚未建立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系统前,区直职业学校可以灵活自主方式面向社会组织生源,常年以注册录取方式招生。
    (三)要认真做好招生录取统计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中职招生统计工作,确保招生录取数字的准确、真实,并填写《中职学校招生情况统计表》连同春季和秋季招生《新生录取名册》于11月上旬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四)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取消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档案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4〕86号)精神,职业学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按学生意愿帮助办理迁移手续。
    六、表彰先进,查处违规
    (一)我厅每年将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直职业学校完成中职招生任务、输送生源任务的情况进行评比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职业学校给予表彰奖励,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职招生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输送生源任务奖,设立区直职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招生部门工作人员完成招生任务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职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比例严重失调、完不成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职业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学校主管部门。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列入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对职业学校招生和初中学校输送生源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并从中职招生录取收费中划拨30%以上的经费奖励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职业学校和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招生工作人员。
    (三)要切实加强中职招生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区直职业学校要严格要求参与招生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职业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不得向自治区、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升学志愿;不得扣押有关职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实,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2006年各市招生送生任务分解表
2.2006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
3.2006年各县(市、区)输送生源任务分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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