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级职务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评审条件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继续教育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或破格条件等评审条件〈详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30号)。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关于2008年度广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改〔2008〕70号)的规定,具有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参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的教师,优先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即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高中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教育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二、评分标准
(一)学历(25分)
各学历层次赋分如下:
|
学历档次 |
研
究
生 |
本 科 |
大
专 |
中
专 |
|
|
双学士学位 |
学士
学位 |
无学位 |
|
|
|
全日制教育得分 |
25 |
25 |
23 |
22 |
20 |
16 |
|
|
函授、自考等得分 |
24 |
24 |
22 |
21 |
18 |
15 |
|
(二)资历(20分)
1.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每年1分,满分为10分。
2.取得中级技术资格或助理级技术资格,每年1分,满分为10分。
(三)德、能、勤、绩考核(20分)
1.申报中级:以2004、2005、2006、2007年考核为依据,年度考核优秀每年5分,称职每年4.5分。
2.申报中学高级:以2003、2004、2005、2006、2007年度考核为依据,年度考核优秀每年4分,称职每年3.5分。
3.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凡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助理级或中级职务资格后获业务工作先进奖励、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讲课比赛、录像课竞赛获奖(15分)
1.业务工作先进奖励。申报者所获得的业务工作先进奖励必须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含同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才能给分。
(1)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教育部(含同其他部门联合)面向全国评选的先进,属全国业务工作先进,满分为10分。 给分如下:
第一类别,获一次给10分;第二类别,获一次给5分;第三类别,获一次给3分。
(2)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区教育厅(含同其他部门联合)面向全区评选的先进,属自治区业务工作先进,满分为10分。给分如下:
第一类别,获一次给5分;第二类别,获一次给3分;第三类别,获一次给2分。
(3)市委、市政府、市教育行政部门(含同其他部门联合)面向全市评选的先进, 属市业务工作先进,满分为7分。给分如下:
第一类别,获一次给3分;第二类别,获一次给2分;第三类别,获一次给0.5分。
(4)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含同其他部门联合)面向全县(市)区评选的先进,属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