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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日期:07-07-17 16:08:32 来源: 作者:

教高〔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四日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100所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

 

  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建设计划日常工作。建设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组织项目院校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建设资金。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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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录入: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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