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部门对广西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规范管理,使项目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确保工程实施工作取得成效,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根据《广西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各级电教部门是组织实施广西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具体职能部门,担负工程建设及后续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3条 本办法对市、县、校三级工作职责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与明确。
第二章 市工作职责
第4条 按要求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保证人员、工作落实。
第5条 负责本市项目学校的推荐上报及工程验收工作。
第6条 对所辖项目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7条 协助自治区做好项目培训工作及项目检查评估工作。
第8条 组织开展项目应用活动,确保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9条 向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反映本市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县(市、区)工作职责
第10条 按要求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保证人员、工作落实。
第11条 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项目学校的初选和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设备的接收、安装工作,组织协调中标厂商做好计算机教室的安装工作。
第12条 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项目验收工作。
第13条 做好本县(市、区)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项目学校的后续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协助中标厂商做好计算机教室的后续技术支持。
第14条 本县(市、区)学员参加自治区级培训班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再培训和推广工作,扩大培训成果,提高培训效益,县级培训一学年应不少于2次。
第15条 指导项目学校充分利用项目设备和原有电教设备以及远程教育资源,开展专题研究与应用研究等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教学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资源建设和应用的经验。
第16条 协调有关部门为项目学校做好项目设备防雷方案的制定并落实防雷措施。
第17条 及时向上级电教部门反映本县(市、区)项目执行情况,提供学校开展项目活动有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学校工作职责
第18条 成立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19条 保证有1名技术管理人员专门从事项目设备设施及资源接收使用工作,按时接收、下载、整理中央电教馆资源中心的播放的教育资源。
第20条 学校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各级培训并取得自治区级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21条 做好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盗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机房使用安全,建有专用机房。
第22条 按要求建立规章制度,装框悬挂。
第23条 维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按日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表》,出现故障应及时反映并设法解决。
第24条 加强资源接收使用管理,建立教育资源使用的各类原始材料档案,填写《资源接收登记表》、《资源使用记录表》,编写《资源目录》,配有资料柜。
第25条 加强设备资源使用培训工作,开展对本校教师的全员培训,每学期至少要有2次以上的专项培训活动。
第26条 积极开展资源应用活动,保证主要学科教师均会使用远程教育设备、资源进行课堂教学及教研工作。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27条 自治区项目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措施,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我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的良性发展。
第28条 自治区项目办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县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检。在项目检查中,对项目管理不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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