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时间:每年5月及10月的工作日。各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为: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
1.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权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直接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市属高等学校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提出申报,并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师范生的资格审查,由市教育局直接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毕业生直接向所就读的学校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培养学校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当年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名册、教学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审核,并审核、整理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其中自治区本级学校培养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其他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所审定的名单给予认定。
2.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往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往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持有效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但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毕业生毕业登记表上的成绩为准)、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以上所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者,视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3.提高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提高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习、在职函授、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持有效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但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齐全方可免参加教育理论考试,但仍需要参加教学技能考试。
(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权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属地的原则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市属高等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局提出申报,由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的原则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认定工作程序。
①申请认定者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教育机构或指定的培训机构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要求修完相关教育理论课程,并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②申请认定者按照《通知》规定的考试权限,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技能考试合格。
③申请者所就读学校审核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后,统一行公文报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④申请者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类别必须与所参加的教育理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