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政策做重要调整,从去年10月份开始,我市根据自治区的通知精神暂停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29号)、《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4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41号)等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要求,从今年5月份起,我市将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启用新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继续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
从今年起,我市将开展以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是我市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行政许可法》,适应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政策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好教育理论考试。
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参加相应的教育理论培训,并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
鉴于今年工作情况的特殊性,今年上半年,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含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为2007年6月9日。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科目及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7〕29号的规定办理。其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方法论。考试时间为:每年的3月及8月的第四个周末。参加考试的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二)认真做好教学技能考试的组织工作。
教学技能考试是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说课、讲课、评课等形式,考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运用教育理论实施课堂教学的能力,是考察申请人所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积极创新考试的模式和方法,制定好考试评鉴标准,选拔好考试专家,认真做好考试信息发布等工作,科学、规范地组织好教学技能考试的各项工作。
教学技能考试时间由负责考试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市负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学技能考试,报名时间:暂定每年4月及9月的第一周工作日,考试时间:暂定每年4月及9月的第三个周末。参加考试的人员:提高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教学技能考试的申请人员,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与申请任教的学科,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讲课内容,写好教案,并用16K纸打印(一式三份),在教学技能考试时提交。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学技能考试,时间由各县(市、区)决定。
二、切实把握政策调整后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程序
总的工作程序是: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有效毕业证书、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书、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明、体检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证书等相关材料,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后,做出是否给予认定的结论。受理中小学教师资格